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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类现存的制度结构一般由特权者主导,今后的制度安排也会按照既得利益的格局行事。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决策模型不可能找到解决特权对无权利状况的制度结构。公共决策的核心内容或基本原则就是制度不应该由当事人安排,而必须由第三者确定。这个第三者就是制度中立者,所以公共制度设计的目的与关键环节就是寻找一个中性制度设计者。

关键词:市场缺位;中性制度;制度中立者

一项权利,当它给你带来利益时,你感到欣慰;但如果这项权利带来的利益却是别人的,你将充满无奈。原因何在?因为社会存在特权。为了消除特权,还以公道,几千年来,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探索,于是才有了今天的文明,才有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但是目标远未达到,人们还需探索。本文就是在归纳已有公共决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以集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为切入点,力图寻找出决定中性制度安排的源泉。

一、市场缺位及其类型

市场缺位是美国经济学家布罗姆利提出的一个概念。他认为人们特定的选择集是由现存制度结构限定的,如果甲可以自由行动而不必考虑乙的利益,那么甲对乙来说就有特权,乙对甲的行动无权利。如果引进时间这一维度,设甲代表生活在现在的人,乙代表生活在将来的人。如果生活在现在的人完全不管他们的行为将会对未来的人产生什么影响而自由采取行动,那么生活在现在的人就有特权,生活在未来的人无权利,未来完全受现在特权的支配。这种给予现代人特权而使未来人无权利的制度结构是市场缺位的一个状况,⑴所以市场缺位是一种制度结构,这种制度结构存在权利配置的非均衡,一方拥有特权,另一方无权利。那些在现存制度结构中无权利的行为主体就是市场缺位者。

布罗姆利讲的现代人的特权对未来人的无权利只是市场缺位的一种非常典型的表现,我们可以将这种制度结构称之为市场的时间缺位。但市场缺位不仅在时间维度上存在,而且存在于同一时间的空间范围内,这种在同一空间内同时存在的一部分人有特权另一部分人无权利的制度结构可相应地称为市场的空间缺位。但现代人的权利与未来人的权利是有区别的,未来人究竟有什么权利,人们一般是根据现代人的权利推演或预测获得的,但现代人的有权与无权却非常贴切的感悟到。由于权利束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市场的空间缺位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一些人的无权利可能是与自然状态有关,儿童与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能力,特权者要将其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是轻而易举的事;另一些市场的空间缺位则是制度重新安排的结果,如果某项权利以前是由甲、乙双方共同行使的,而现在做出新的规定权利由甲行使,乙无权利,这种一方把另一方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的制度安排的特点在于,人们要获得特权或保持特权需要支付成本,人们之所以喜好特权,愿意为其支付成本,看准的是制度一旦确立其变迁便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这一特性,今后的制度安排也会按照既得利益的格局行事。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无非就是利用旧轨道跑新车,维护特权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了。由此看来,不损失特权前提下的改革虽然阻力最小,但制度的创新程度也会最低。

二、无权利者的权利是特权集团的公共品

史书上不乏这样的记载,甲、乙两个部族发生战争,甲部族战胜了,于是甲部族的首领便允许自己的士兵将未杀死的乙部族的人做为奴隶,可以任意圈占那里的土地。这是古代特权对无权利者制度安排的例证,在这个例子中甲部族通过暴力获得的资源对甲部族的成员来说是公共品。但从权利关系来说,这些公共品原本就是乙的权利,所以社会做出市场缺位的制度它排,也就是将无权利者的权利转化为特权集团的公共品。但在现代社会中,赤裸裸的暴力掠夺毕竟减少了,更多的还是要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于是有着公共制度美丽外表的非中性制度自然成了特权集团的首选形式,它能使失权者输得心服口服,特权者赢得心安理得。

在冷兵器时代通过暴力掠夺到的公共品,一般要经过生与死的较量,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况且特权向无权的变化频率很高,今天甲通过暴力使乙成了无权者,也许不要多久丙又将甲变为无权者,所以在古代一个部族特权的享受在历史的长河中总是短暂的。但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法律等规则的强制性调节日益重要且深人人心的今天,特权者将无权利者的权利做为公共品享受比起古代来要容易得多,且这种权利可以较长时间的使用。产生这种区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古代人要获得这些公共品首先要预支成本,但现代人却可以在无成本的条件下操作,方法是利用现成的制度,将成本巧妙地转嫁到无权利者身上。这的确是一桩特别吸引人的交易,这就好象一个人购买了物品,却由卖者支付费用一样。这似乎不可思议,但现代特权以及特权制度的形成的确如此。

之所以有此类现象发生,其根源在于现代特权的形成一般与现存的制度结构有关,现存制度是公共品,这种公共品的形成每个社会成员都支付了成本,而且无权利者等弱势群体支付的成本可能更高,但制度的天平却向特权集团一方倾斜,成了维护特权集团的利益和强化其利益的制度条件,因此制度的非中性也就通过成本的非均衡分布将特权与无权利这种社会关系固定了下来,并且使人们相信,事情本来就应该如此。这种情况曾经戏剧性地发生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有的企业负责人为了得到职工的支持,便开空头支票给职工在福利上各种承诺,以换取搞短期行为的通行证,当企业濒临破产时,厂长又低成本购买了这个企业,职工下岗。显然这种制度安排的成本是由职工买单,这个例子说明的是制度安排的初始权是平等的,既一人一票。但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制度安排的初始权也是非均衡的,特权者往往主导了对制度的选择权。有这样一个实例,某单位在研究解决职工子弟的就业问题时,根据单位原有的文件条款一个副职领导的子弟被排除在外,结果就为了那一个人重新增加了一条款,以体现集团内部利益均沾的原则。

三、科斯定理与市场缺位

科斯定理是乔治.斯蒂格勒在《价格理论》一书中对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核心思想的归纳,科斯定理的大义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无论产权的初始界定如何,只要允许交易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⑵对科斯定理科斯本人的态度是,“我不是不同意斯蒂格勒。不过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作一块垫脚石,以便进一步分析一个有正交易费用的经济。”⑶根据科斯本人的陈述以及斯蒂格勒的归纳,科斯定理应包含三个基本要件,即:私有产权、自由交易、交易费用为零。交易费用为零其实说的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因为这是一个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环境,所以交易费用为零这种理论假设应用于现实的经济关系应是,在一个交易费用为正的制度环境中,只要产权的未来收益大于产权的交易费用,这种产权安排就是有效率的。这就给了人们一个很大的想象空间,是先确定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制度再进行产权界定,还是先进行产权界定再选择自由交易的制度?根据科斯定理,先确定市场制度再进行产权界定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没有私有产权,就不能构筑市场行为主体,这种制度结构因交易费用太高而排斥出局。但第二条路却被认为是可行的,只要允许私有产权自由交易,最终总会使产权的外部性内部化,使产权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趋于一致,因而这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不难看出,这种制度安排是以市场不存在强制,能自发实现公平为前提,然而这种假设并没有多少现实性;我们以初使产权界定的两种类型为例,一种类型是少数人独占产权,多数人无权利。这种制度结构的特点是社会将资源配置的收益与成本界定给不同的行为主体,特权者不承担资源配置的成本,无权者不享有资源配置的收益,现在我们在这种初始制度安排下进行创新,看是否能达到一个中性的制度。首先我们碰到的是对效率的不同理解,无权利者认为只有从制度创新中获得了权利才是有效率的,特权者的理解是特权能进一步得到强化可能更有效率,那么究竟以何种效率标准做为社会的制度设计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制度创新的成本,一般而言新制度对旧制度的保留程度越高,这种制度创新的成本就越低。这就归结到了制度创新的帕累托标准:改革只有在一部分人得利,其他人不受损的前提下改革才能推进,于是社会便选择了维护特权利益的制度变迁。

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原制度是制度创新的起点,它限定了制度创新的路径,特权对无权利的制度结构不大可能因特权者和无权利者的博弈得到改善。第二种类型是公平的产权配置;产权公平配置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一项产权无论配置给谁,一个人产权的边际效用与其他人应该是相同的,产权配置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不存在外部性。但这种类型的制度结构并无多大现实性,这种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因为中性制度是一种公共品,特权者不愿意为别人的利益买单,无权利者则想搭便车,因而公平的制度很难产生,更难维持。不过我们还是退一步分析,假设这种制度已经存在,再分析它的变动方向。我们知道现存制度结构能够清晰界定的产权都与现有的技术手段有关,如果相关的技术还没有产生,也就很难通过产权界定使外部性内部化,使新制度的效益显现出来。这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机会;经济机会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但现有的技术手段很难对经济机会进行处理,因而现存的制度结构也就很难设计一套可以分配经济机会的方案,目前社会默认的办法是谁最先发现这个经济机会,那么对这些经济机会的使用与收益权就归谁所有。二是人力资本;人力资本主要由智力投资形成,但个人的主观努力和天赋也是形成人力资本的重要源泉,社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公平分配。三是流量产权;目前可以明确界定的产权是社会一定时期的产权存量,而对于产权的行使过程却很难进行界定。因此人们只要经济机会、人力资本、产权流动等任何一个方面先行一步,处于优势,就可以打破原有制度结构形成的分配格局。俄罗斯的产权私有化很好地映证了这一过程,俄罗斯的改革是将国有资产平均分配给每个公民,这个份额就是私有化债券,以些确定一个公平的制度起点,然后让这个债券自由交易。但这项制度实施的结果并没有使公民的利益普遍增长,而使国有资产迅速转移到以原政府官员为主的特权阶层手中。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训练成了只知道按指令行事的片面人,而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者则可以利用信息、人际关系等资源在交易中占据有利地位,所以在公平产权基础上的自愿交易同样会朝着特权与无权的方向发展,最终还是归结到特权主导着制度创新的老路上去。

四、制度中性者与中性制度安排

理论家总是不遗余力地在追求一种公平,力图为每一项权利,也无论这项权利归属于谁,寻找到一个合适的位置。那么位置究竟由谁来安排呢?目前主要有三种方案;方案一,由当事人自行安排,压力集团理论和自由竞争理论就是如此,这些理论告诉我们,通过各权利所有者相互竞争,当事人通过重复博弈形成一个均衡点。⑷如果参与博弈的当事人占有的信息相同这个均衡点就是一个纳什均衡,而不是一个符合帕累托标准的均衡点;但如果考虑到占有信息和资源禀赋上的现实差异,就是纳什均衡点也难以形成,因为由当事人进行位置安排也就是由处于优势的一方主导制度安排,自己占领好位置或一个人占多个位置,而把劣等位置留给别人,甚至挤不上车的人没有位置。方案二,由当事人与政府共同安排,这种方案的运作方式是,先是当事人按占优原则抢占位置,最后再由政府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调整。但问题是政府也很难做到中立,一旦这些政府要员的饭碗与这些多抢到位置的人息息相关,那么可能宣判现状已经很公平了。退一步来说,假设这些政府官员的确是处事公正的,但要人家把多占的位置退出来也并非易事,这种谈判需要交易费用,因而获得这个位置是否合算也就很难说。方案三,位置由无权利者安排,这是马克思提倡的那种办法。马克思认为,现存制度都是强者安排的,这种制度的自我变迁只能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弱者推翻强者,位置由原来没有位置的人重新安排。⑸这种方案实践的结果是证明成本太高,它忽视原有制度结构中的有用配件,一个缺少路径依赖的制度总是显得幼稚和不成熟。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以弱势群体中存在一个大公无私的先进集团为前提,但要维持这样一个群体往往需要牺牲效率为代价,因而这种制度很难维持,并且很容易向第一种方案转化。

那么位置究竟应该由谁来安排呢?我们不妨先看一个故事。中国古代有一个老皇帝不久将要离开人世,但他对将继承大统的太子不放心,于是把最亲近的大臣唤到床前,交给他一根拐杖,说这是他权利的化身,下可打大臣上可揍皇上。我们这里感兴趣的不是这个方案实施的效果如何,还是它萌生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方式,即过去人对未来人的制度安排。布罗姆利曾经说到现在人有特权,未来人无权益,现在人容易侵犯未来人的利益。但如果将过去人考虑进去那么布罗姆利的这一观点就会被修正,因为现在人的行为也难做到随心所欲,他必须接受过去人的制度约束。这种约束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种是将前人行之有效的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方法沉淀下来,以习惯与道德等非正式规则的方式在未来的社会中继续发挥作用;另一类则是前人在实践中证明可行的并且仍然具有现实性的正式规则。当然现在人如果完全遵循过去的制度行事,这也未免太荒唐了,毕竟未来人生活的环境有别于过去的人,因此现在人还必须为当代人做出制度安排,那么现在人就有了一个如何处理过去的制度与现在的制度的关系问题。 这就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进行分工,这种分工大致的原则应是,处理现代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制度由现在人安排,处理现在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制度由过去人安排,由过去人来约束现在人对未来人的特权。

过去人对未来人的制度安排方案除了操作性这一层次以外,主要还在于这一方案的方法论意义,因为只要将这里的约束条件放宽一点,其核心内容就是指制度不应该由当事人安排,而必须由第三者确定。这个第三者就是制度中立者,所以公共制度设计的目的与关键环节就是寻找一个中性制度设计者,而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就是有效地使用这些人力资源设计出中性的制度。而从现在人和未来人的关系来看,过去人是最标准的制度中性者,不论是现在人还是未来人对过去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同时过去人无论对现在人还是未来人也都没有利益要求,在主观上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因此过去人是我们从现在人中寻找制度中性者的理论参照系。现在人要基本符合这个标准一般需要两个条件,条件之一是要有较强的公益性偏好,其行为能摆脱利益集团的支配,⑹二是有洞察问题的智慧,把这两个条件结合起来就是社会要有一个偏好公共利益的公共知识分子群体。但这个群体的产生不可能是自发的,还必须依赖一个适宜的社会环境,具备这个环境则是政府的基本职能。教育、文化、道德的建设则是塑造公共知识分子群体的三大社会工程,这三大系统工程一旦被削弱,受损的就不仅是现在人,而且殃及未来人。因此当我们那些幼小的孩子认为不择手段去谋取利益是正当的时,未来也许并不是我们期待的那么光明。

参考文献
⑴(美)布罗姆利 著;陈 郁等译《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
⑵贺卫;伍山林主编《制度经济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⑶(美)科 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载 王宏昌 编译《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讲演集》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页
⑷(美)奥尔森 著;陈 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⑸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⑹周福安:公共决策的微观基础:服务型政府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家》2005年12月21日
过去人对未来人的制度安排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6-11-8 2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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