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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假有补助吗?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Q:
请问上海对于女性生育假的规定是什么?因为怀孕被转换部门是否意味着薪可以相应调整到另一个部门的水平?另外,在哺乳期内,工资收入应如何计算?有哪些补助?

A: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上海的规定,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

有关在职妇女哺乳期内享受生活津贴,符合申领生育生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女,可自生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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