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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可以休产假吗?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Q:
我公司有一女职工去年入职,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半年,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且打算留下这个孩子,最近提出要休产假。但是她进入单位时个人信息表上填的是未婚,并且进入单位后也并没有听说她结婚的消息。后来得知她是未婚先孕。请问她这样的情况能不能享受产假等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公司该怎么做?

A:
随着社会的发展,像类似原来不太常见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虽然我国法律不提倡未婚先孕,但是生育作为每位妇女应有的人权,我们也无权剥。目前最重要的不是去批评、谴责她,而是要正确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单位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而“未婚妈”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肆意侵害。

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所以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当享受90日的产假。另外,《劳动法》第七章里还规定了一些其它女职工三期保护的条款,这些都是适用与所有女职工的。

但此同时,我们也必须区别“产假”与“产假待遇”这二个不同的概念:对于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来说,她们有权享受产假,但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鉴于未婚先孕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十七条“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所以在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工资)。

注:本栏由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首席顾问魏浩征代答,如有劳动法问题, 可电邮至weihaozheng@1010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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