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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产生分歧的处理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Q:
我最近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具体的赔偿问题上与公司产生了分歧。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上有关于公司不支付我任何加班费用的条款,但公司同意为我安排调休。由平时工作很忙,根本没有时间调休,截止到我正式离职我在公司工作四年来的累记调休时间为310小时。现在公司和我说,由于已经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他们愿意以现金的形式补偿我这310小时的加班(具体为“基本薪资*70%/20.92*1.5*310”),同时基本薪资要分开算(即2004年的加班按2004年的工资标准补偿,2005年的加班按照2005年的工资标准补偿)。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A: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一般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调休单是员工放弃休息时间,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自然能够放弃。如果,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公司想免除加班工资,也可就此事与你进行协商。如果你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另外,其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不能在这调休内中断。

  由于单位同意给你加班,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如果你对单位补偿的金额有异议,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具体办法计算。

注:本栏由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首席顾问魏浩征代答,如有劳动法问题, 可电邮至weihaozheng@1010jo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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