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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 员工岗位怎样安排合理?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6-10-12 15:56:34
  Q:
我在职的公司是一家外企,最近被另一外企收购,为此,我的职位也被降了,原来是市场部经理,现是主管。对此职位调整,我质问了上级管理层,答复是此次收购我们公司的组织结构中也有一市场部经理,只能取其一。他们也承认我的能力和经验不逊色那位市场部经理。
到目前为止,我还未收到对方公司的重新任命书。鉴于上述情况,我能否拒绝新的任命(如提出辞呈),并且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另外,我之前签署的是长期聘用劳动合同和英文的Offer Letter。

A:
公司被收购,两个人只有一个岗位,无法安排才降你的职。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呢?本人认为你与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表示,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与你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无权单方面变更你的工作岗位,将你从市场部经理降为市场部主管。但是,由于你原来的公司被新公司收购,是公司的客观原因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不能履行,根据《劳动法》17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不过,为了保护公司的用工管理自主权,《劳动法》26条又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又根据《劳动法》28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42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因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本人实得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包含半年)算1年。
综上,公司被收购,一个岗位要安排你和另外一个人,造成公司无法按照原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将你降职。但是公司应当和你协商,不能一纸命令。现在,你不愿意去,显然协商不成。
你有无权拒绝呢?关键看公司的降职行为有无合理性。这个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就是符合常人所能接受的条件。以你的情况来说,就是降职后的主管岗位的工作内容,是否和原市场部经理的岗位工作内容相近、工资数额是否和原主管岗位一样,或者相差不大,工作地点是否给你带来很大的不便等。如果相差不大的,公司对你的降职行为具有合理性,是合法的合同变更,你必须服从。反之,则降职不合理,你有权拒绝并要求公司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降职不合理,可千万别写辞职报告。因为辞职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也没有失业救济金。你可以以挂号信的方式告诉公司,按上述法规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若不给你答复,你应当在收到降职通知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这时你提出的申诉请求,除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外,还可以要求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注:本栏目由董保华工作室主持,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若有相关劳动法律咨询问题可致电:62528934徐老师(每周一至周四,9:30—11:30,13:30—15:30),或电邮至editor@1010job.com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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