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主要是作为一项扭亏脱困措施而推出的,但给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和预算约束带来了变化。 债转股改善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企业负债率明显下降,企业财务费用大幅度降低,一些企业由此走出了财务危机,这至少为国有企业的继续生存和进一步改革提供了时间上的缓冲。 债转股还为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改革提供了契机,有利於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债转股给国有企业引入了一个新的股东--资产管理公司,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债转股企业一般都建立了董事会制度,初步形成了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资产管理公司在董事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债转股对国有企业的积极影响,不仅仅止於表面上看得见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而且其协议条款还可能会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作为债转股企业的新的大股东,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导向与一般的股东有着很大的不同。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只有十年,它最关心的是在十年之内能否退出。各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股企业签定的转股协议一般都有回购条款,即企业承诺在若干年内(最长10年内)将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全部(或至少大部分)以一定价格购回,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实现退出。这种回购条款并不是企业自愿回购,本质上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制回售。而且,转股企业一般都要承诺对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支付比较固定的回报率,或以回购溢价的方式来实现这种固定回报率。
固定回报率水平一般不能低於资产管理公司获得再贷款的利息率(如2 5%)。因此,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份更像是优先股。另外,地方政府一般都要对转股协议尤其是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进行一定形式的担保。由於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持股份基本上相当於优先股,再加上强制回售条款,从金融产品设计的角度来看,这已经非常接近於债务工具了。可以认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持股份相当於一类债务。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取向和行为导向类似于债权人,这实际上对转股企业带来了比较硬的预算约束。 而且,与银行这样真正的债权人相比,资产管理公司的积极作用可以更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大股东甚至控股股东,在法律意义上可以对企业行使控制权,这是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制约因素。 但是,债转股条款对於硬化企业预算约束的积极意义,是建立在资产管理公司面临资产回收压力的基础上的,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在乎回收率,那麽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制回售条款和固定收益条款就得不到较好执行,债转股条款对企业预算约束的硬化作用就不能实现。资产管理公司是否会在乎回收率,目前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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