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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以后怎么办?毕业生违约“善后指南”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6-8-9 23:19:34
  在就业形势较为紧张的今天,一些大学毕业生往往希望通过“普遍撒网”获得满意的工作,他们有时会跟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就业协议书”,最后再予以定夺。这种脚踏几只船的做法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还会产生违约纠纷,给自己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所以,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十分慎重,一定要考虑清楚了再签约,更不要轻易听信了口头许诺,就糊里糊涂地在协议上签字。

  但是,如果一旦发生了违约,怎么办?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之后,双方要签订一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了解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条文,据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违约金包括哪些部分?

  解除就业合约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那么,哪些费用是“毁约”的大学生该支付的呢?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解除就业合约,还应该注意提交解约申请的时间,应提前30日。这是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当发生违约纠纷时,双方争论、纠缠的往往是违约赔偿问题。关于违约赔偿,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和具体数额。但是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而且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对于超过单位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应敢于说“不”,因为,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其他的损失。

  该拒绝哪些“搭车”赔偿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就停止了征收城市增容费,所以,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注意不应当有“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的条款。

  而对于因受骗上当误上“贼船”的毕业生来说,毁约实际上是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千万记住,签约前需要理智判断,签约后不要轻易毁约。除非误上了“贼船”,毁约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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