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日本自然公园的发展与概况的介绍使每位读者可以充分了解日本28处国立公园及55处国定公园的指定年代,地质、地貌、动植等景观特征。并且记述了国立公园法的制定实施过程及随后出现的“自然公园法”与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的概念和划分标准。同时讲述了为保护自然公园而制定的普通地域、特别地域及特别保护区等措施和方法。 关键字:日本;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
A General Picture of Japan Natural Park ZHANG Jun-hua;BAI-Lin Abstract: Introduce the development course and the general survey about Japan Natural Park and make the readers know about the establishment time, geological and topographical feature as well as the animals and plants of 28 national parks and 55 state parks in Japan. It explains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Law of National Park and the subsequent Law of Natural Park, and also illustrates the conception and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of national park, state park and provincial natural park. Besides, it narrates the measures and approaches to protect the natural park, for example,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district, special district and special protective zone, etc. Key words: Japan; national park; state park; provincial natural park
现在,全世界有国立公园的国家已发展到137个,国立公园总数为1561,总面积为3亿3500万hm2。约占全世界总面积的2.2%。日本是在明治44年(1911年),第27届帝国会议中作出了“关于设置国立大公园建议案”。这就是把富士山一带作为国立公园的最初提案。当时,国立公园这一名称还不是很普及,所以使用了“国设大公园”这一名词。但是,真正实现这个建议案,那还是在很久以后的事情了。如果说从政府方面开始相关工作来标的话,大概是大正9年(1920年)左右。随后相关法律制定的准备,什么地方为止划定为公园等调查实施后,“国立公园法”最终被制定是在昭和6年(1931年),而国立公园实际被指定是在3年后昭和9年(1934年)。在这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中,为了得到国家政府的支持,昭和4年(1929年)设立了日本国立公园协会。 昭和9年(1934年)与昭和11年(1936年)指定了第一批与第二批国立公园,包括日光、富士箱根、濑户内海等在内的12处国立公园。但是,其后不久就发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国立公园事业与战争无缘,其间停止了一切工作。直到战争结束才得以继续发展。并在昭和21年(1946年)首先指定了伊势志摩国立公园、两年后的昭和23年(1948年)、日本厚生省①设立了国立公园部,至此国立公园才算真正开始走上正轨。此后,昭和32年(1957年)最初的“国立公园法”被“自然公园法”所取代,其中首次出现了3种分类的自然公园,即:国立公园、国定公园、都道府县立②自然公园。 虽然这3类公园均属于自然公园,但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国立公园是能够代表日本自然风景的地域,并由国家来指定,国家来管理的自然公园。国定公园具有与国立公园相同的自然风景地域,由国家制定,都道府县进行管理的自然公园。而都道府县自然公园是能够代表都道府县的自然风景地域,由都道府县制定,都道府县管理的自然公园。 此后,随着日本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在昭和46年(1971年),设立了日本环境厅③,并在其中设置了自然保护局。这是由原厚生省自然公园管理部门与农林省、鸟兽保护管理部门合并组成的新的自然保护管理机构。 现在日本国立公园总数为28处,总面积约为204.7万hm2,国定公园总数为55处,总面积约为134.3万hm2,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总数为304处,总面积为194.5万hm2。这3种自然公园的总面积约达到533.6万hm2,约占日本国土面积的14%。日本能够具有如此之多的自然公园,除了自然风景地域丰富之外,而且与美国、加拿大的自然公园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日本的自然公园相对比较容易指定。 日本与美国、加拿大在自然公园的制度上到底有哪些区别呢?首先,美国、加拿大的国立公园,据不完全统计,国家掌握公园土地的全部所有权,仅以公园为惟一目的使用其中的土地。也就是说专用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公园。但是日本的情况就不太相同了,公园内的土地可分为国有地、公有地、民有地等多种多样。而且,虽然是国有地,也不属于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来管理,所以说,作为公园来管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这与日本国土小、人口多有直接关系,几乎每个地区都已被不同程度的开发。但是开辟出像美国那样的完好保持自然面貌的公园是不太可能的。 此外,日本在保护自然公园的措施上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如果国立公园一旦被指定,这个区域就被称为普通地域。其中有自然保护区域需要的地区被指定为特别地域。在特别地域中最重要的地区,也可以说是核心地区通常被指定为特别保护地区。所以说在国立公园中,又分为普通地域、特别地域和特别保护地区3种类型。因此,当在这些地域地区中,发生影响自然风景的行为时,其采取的措施也是不尽相同的。 在普通地域中,如果发生超过一定规模的设施建设或采矿等行为时,一定要向国家提出申请。如果是特别地域时必须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批准。如果这种行为严重地影响到原有的自然风景,其结果是不会获得许可的。如果是特别保护地区,将会有更严格的保护措施,而且每项许可都包括若干项细则。比如说一般树林、竹林的砍伐需要许可证明,而种植树林、竹林就不需要许可。但是,在特别保护地区,这种栽植行为也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此外,那些临海的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1km海域范围内划为公园区域,被称为普通地域。其中选定海中景观极佳的海域指定为海中公园地区。在那里,构筑物的设置及特定的热带鱼捕捞等均需要许可。这些被称为海中公园地区的国立公园有32处,总面积为1164.4hm2,国定公园为31处,总面积为1385.4hm2。 以上介绍了日本自然公园的发展过程,28处国立公园的指定年代、景观特点(包括:地形地质、植物、动物、综合状况等)将通过附表进行详细介绍。受版面所限,55处国定公园的概况将另文介绍。
注释: ①日本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例如:“外务省”就是外交部,“建设省”就相当于建设部。 ②日本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但是也不是全部被称为县,其中东京被称为“东京都”,大阪被称为“大阪府”,还有北海道等。 ③日本的环境厅相当于中国的国家环境保护局,是一个相对独特的政府机构。 参考文献: [1]田村久仁夫.自然招待[M].东京:(财)国立公园协会,1999. [2](财)国立公园协会.自然公园手[M].东京:(财)国立公园协会,2000. [3](财)国立公园协会,(财)日本自然公园保护协会.日本自然公园[M].东京:讲谈社,1989. [4http://www.perf.akayama.jphttp://www.perf.yamanashi.jp http://www.perf.saitama.jphttp://www.perf.hyogo.jp 作者简介: 章俊华/1962年生/男/副教授/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园林研究所(北京 100084) 白 林/1957年生/男/教授/北方交通大学建筑系主任(北京 100044) 收稿日期:2001-05-10;修回日期:200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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