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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业综合执法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6-7-30 0:55:00
    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创新,是一件新事物。我区于1999年4月在省厅、市局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经区编委批准正式成立了“xx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经过五年来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们的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几点认识简述如下:     一、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做法     我局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思路是:以综合执法为主,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走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路子。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组建专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明确职能,理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关系。     1、建立执法机构  明确界定事权     1999年4月5日,综合执法大队经区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行政管理职能为限,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负责包括种子、农药、肥料、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植物检疫等方面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于种子质量检测、植物检疫、土肥检测等专业性强的管理仍有事业单位负责。目前,我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明确了事权,理顺了关系。     2、制定规章制度  规范行政行为     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保障。我局自成立综合执法大队之时就建立了十七项规章制度,其中核心制度是四个方面:一是执法责任;二是执法程序;三是考核监督;四是错案追究。五年来,我局一直按规范依法行政,直接查处的案件148起,案件查处率100%,准确率100%,没有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突出工作重点  履行执法职能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占是维护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农药、种子、化肥为重点;以生产企业和批发商为主要对象;以产品质量和标识标注为主要内容;采用日常管理,集中检查和根据举报重点调查以及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力争从源头上堵住违规农资进入市场,将假冒伪劣农资消灭在农民购买之前,减轻农民损失。五年来,我们共查处各类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148起,其中立案查处的82起,涉案货值198万余元,目前已全部处理结束,结案率达到100%。     二、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成效     通过五年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1、推行综合执法  突出执法主体     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将原分散在各科、室和技术推广、经营服务机构中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有效地克服政、事、企不分的状况,使执法机构专司执法,规范了执法行为,解决了过去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不公平现象,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也使农业系统的推广、经营机构能够专心致志抓好本职工作,促进科技与生产的结合。同时,将过去的多头执法、分散执法改变为现在的综合执法,也有利于明确和突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较好地解决过去农民对农业案件投诉难、处理难、维权难的问题。     2、增强执法合力  提高执法效力     推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效地克服过去执法机构分设过细带来的人、财、物分散和执法无力的状况,形成整体执法的优势,提高执法的威慑力和办案的效率。执法队伍实现了专职化,执法人员一心一意搞执法,认认真真学法律,不仅掌握实体法,而且熟悉程序法。同时,便于规范学习制度,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推行综合执法,还有利于对一些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能够在短时间内形成快速反应能力,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3、树立执法权威  塑造部门形象     过去农业执法职能分散,有些执法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农民有事难求,农业案件投诉难,处理难,甚至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推行综合执法,便于加强内部管理,一个部门对外,有效地克服过去分散执法那种手段落后、着装混乱、力量分散、力度不大的状况。推行综合执法能使农业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扩大,威信增强,地位提高,得到了领导的支持,社会的认可,塑造了农业部门新的执法形象。     三、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体会     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首先要明确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根本的指导思想,以依法行政的原则为总的原则。“三个代表”是我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搞好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同时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这是衡量我们行政机关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标准。五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要掌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1、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要把推行行政综合执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我局原有执法队伍全部分散在种子、植保、土肥、蔬菜、农能、推广、科教等七个部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实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就是把人员减下来,把原七支执法队伍合并为一支执法队伍,由原来的24名执法人员精简到现在的8人,精简了67%。人虽然少了,由于实现了“一队多权,一人多能”,执法力量更集中、精干和强化,执法主体更加明确,执法效能比以前有了显著提高。     2、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原则     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本身就是对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机制进行改革与创新,目的就是为了摒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防止部门利益渗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决不能出现“自费行政”、靠权力“吃杂粮”、屁股指挥脑袋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权利本位”。推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就对执法质量、执法的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在执法中掺杂了经济利益而“歪着斧头砍”,势必影响到老百姓的利益,引起老百姓的反感,而这笔帐最终会记在党和政府的头上。因此,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坚持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执法经费应当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保证执法机关“吃皇粮”办“公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部门利益渗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     3、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原则     职权和责任始终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只要有行政活动的地方,就必然有职权和责任的存在,就必须既履行职权,又承担责任。而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法部门与原执法部门相比,执法范围更广,权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更要给他套上责任之枷,否则就会失衡、失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享有与其职位相应的权力与待遇,因而应当承担与这种权力和待遇相应的具体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在赋予权力的同时,附加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我局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中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和水平”,把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总之,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精神,符合法律规定,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有效途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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