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求职宝典 | 行业秘籍 | 试题精解 | 成功职场 | 资料下载 | 管理文库 | 行业资讯 | 范文
创业 | 毕业生 | 个人简历 | 招聘信息 | 薪酬资讯 | 在线测试 | 酷职贴吧 | 笑话游戏 | 论文
用户名:  
密 码:  
校验码:  
   
找更多文章资料,输入关键字搜索
 
首页 >> 毕业生频道 >> 毕业生-新人职场感悟
职场:不能“你不仁,我不义”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6-7-26 3:26:01
  舒先生在单位加班不断,每周有2-3天要到深更半夜,而且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单位还振振有词说是合同上写明的。他寻出合同来看,果然有一句:“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安排加班,必须参加,否则作违纪处理。加班费包含在工资里”。

  一年后,单位原先加薪的承诺(口头)又赖掉了,他觉得上当了。在找到机会后,舒先生闷声不响跳槽到另一家公司,还带走了有关的业务资料,包括电脑光盘。正当他觉得心里出了一口气的时候,原单位将他告到劳动仲裁机构,说他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舒先生则认为是你先不仁,我才不义的,我是“正当防卫”,有什么错?

  用人单位不仁,违反合同在前,劳动者是不是也能针锋相对,撕毁合同于后呢?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早己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违反合同,不管先后,不能抵消、也不能混淆双方的责任,应说是“桥归桥,路归路”,双方对各自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对劳动关系要承担各自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不少劳动者本来很有理的,吃了点亏,就意气用事,用不义的手段让老板“出血”,结果呢,往往是应当得到的补偿不多,而赔偿的却反而多。

  比如上面所说到的舒先生,如果以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加班的规定(不支付加班费用)为由,完全可以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解除劳动合同,不但不必赔偿,而且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如果他依法行事,既不会亏,也不会有麻烦。

  但他来个以错对错,问题就复杂了。按照有责自负,分别承担的原则,单位反而从无理变有理了。首先可以提出要他承担没有提前通知的责任,因为根据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三种,他似乎并不属于其中一种,何况,即使属于的,还要通知,还要办移交手续。第二,单位提出,要他承担违规带走业务资料,影响重要业务,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个争议的结果,舒先生可能会补到加班工资,但也可能要赔偿单位损失等,很可能会得不偿失。所以,劳动者要维权,但千万不可意气用事,而是要依法用事,才能有理有利。

  来源:学生大
注:只要你是出于公益目的,我们不限制任何人转载本站内容,但请注明出处和原始网址
 
[我要评论]
推荐栏目
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 市场营销 合同范本 企划方案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报告 六西格玛 JIT精益生产 KPI TPM 提案
调研报告 品牌管理 战略管理 项目管理 生产管理 经营管理 人力资源 财务管理 汽车行业 现场管理 招聘信息 论文
面试技巧 英文简历 自我鉴定 推荐信 电子简历 简历封面 Resume CV Cover Letter 思想汇报 入党申请书 李小龙
北京数码轻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ICP京050055号 客服电话:(010)6253591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北楼119室 邮编:100083 传真:(010)62535917
联系我们:webmaster#koojob.com 客服邮箱:service#koojob.com(请将#替换@)
©Copyright2004-2006 Beijing Shumaqingzhou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