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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薪酬频道 >> 薪酬法律法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施行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记者 顾元森

快报讯自今天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有的劳动法规进行了补充,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规的处罚力度,不签合同、收抵押金等行为将受到重罚。

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下限为南京市最低工资线。大学生就业约定见习期后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另外,签订3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花巨资挖进的人才和泄露商业秘密或违反竞争限制约定的人员,将不再支付违约金,就是说普通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即使有违约金约定,也不需支付违约金。

  另外,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有一年工龄算一个月的工资的补偿金。而以前超过12年工龄的补偿也只按12个月来算。另外,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消、破产而终止合同的,劳动者也享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若违反该规定,劳动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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