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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广州地区)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近来有人问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的问题。现在终于找到资料如下,来自广州地税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关于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酬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问题
单位向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离、退休人员)支付的酬金,凡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一)雇佣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定协议);
(二)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目和税率。
1、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广州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
2、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 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单止是工资收入这一项,如下方面的收都会列入个税的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一共设有11个,
1:即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各项所得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套算得出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年终汇算清缴的,对于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于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天的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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