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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厂纪”岂能与法律法规相悖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据《工人日报》10月31日报道,在广东省一些地区,许多企业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有悖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东莞一港资企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先后有近20名员工因“不关水龙头”、“乱倒饭菜”、“顶撞上司”、“不配合加班”等种种原因被开除。更有的企业制定出“连续旷工3日以上者开除且不结算薪资”、“罢工者一律开除”、“一年中3次不配合加班  
者开除”等厂规厂纪。这些所谓厂规厂纪严重侵犯了为企业创造财富的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些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卫生规程、产品质量检验和保证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奖惩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在单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结合,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从上述例子看,一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已变为惩罚职工的工具。有的企业规定,职工迟到两次予以除名,不服从岗位变动也予开除;有的企业以罚代管,罚款缘由名目繁多,数额从30元至1000元不等;还有的企业要求女工保证3年内不恋爱结婚,已婚女工不生小孩等。不少企业在厂纪厂规的订立和执行程序上也明显存在违法现象,往往仅凭经营者的主观好恶单方决定。但是,企业的厂规应该是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经法定程序通过和备案的合法的规章。否则,应视为无效规章。无效规章不得作为处理违纪职工的依据。

  另外,企业制定违法的厂规厂纪,也暴露出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制度的监管不力,许多打工者因一些企业的违法“霸王条款”被开除,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却“两眼一抹黑”,以至于违法的厂规厂纪不能及时地受到查处和纠正。

  在此,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企业不合理、不合法厂规厂纪的治理力度。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受到“厂规厂纪”的侵权时,要敢于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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