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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行规定夫妻须同时调离 工会为工人仗义执言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张忠惠终于可以回原单位上班了。

  拿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42岁的张忠惠悲喜交加。为了这一天,她在没有任何收入的情况下,靠父亲微薄的退休金,花了上万元积蓄,与自己的原单位多次对质于法庭。“一年多来,我没有一夜睡过安生觉。如果不是那么多人帮我,我真的没办法坚持。”张忠惠流着泪说。

 
  所有的一切,都是源于2002年1月16日,张忠惠写下的一份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保证书。

  张忠惠与丈夫邹光学同是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职工,1999年11月,张忠惠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1月4日,邹光学申请调动工作,公司有关负责人在申请上批示:“经1月14日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调动,按公司规定夫妻双方需同时调出。”并口头承诺让张忠惠在1月28日至4月28日3个月时间里找到接收单位。

  1月16日,张忠惠写下一份“情况说明”,称自己“同意此决定,若4月30日前找不到接收单位,按公司研究决定,自愿解除与新立公司的劳动合同”。

  尽管这样写是为了让丈夫能顺利调动工作,但张忠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这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

  但张忠惠还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每天下班后到处寻找接收单位,可是一直没有找到。然而就在这段时间,张忠惠与邹光学的夫妻关系开始恶化,直至离婚,即将参加中考的女儿由张忠惠抚养。3月28日,张忠惠向公司递交了申请,表示自己已与邹光学离婚,公司不应再以夫妻双方必须同时调离的规定解除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但4月28日,张忠惠还是接到了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决定上同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金为零元。”

  2002年6月10日,张忠惠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公司决定。8月30日,该仲裁委下达劳动争议仲裁书,认为张忠惠“无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维持公司决定。

  张忠惠不服此仲裁决定,向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忠惠“不能进一步举证证实解除劳动合同中受胁迫或对方乘己之危”,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张忠惠的两次败诉,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总工会的高度重视。张忠惠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总工会向法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昆明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杨丽表示要亲自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被上诉人提出异议,最终改为由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律师杭娜为张忠惠辩护。杨丽说:“无论终审判决是什么,工会决不退出这个案子。”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起劳动争议应该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由于新立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其作出的解除张忠惠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应张忠惠积极主动的要求或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的,也不能举证证实该决定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确有错误”。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双方继续履行1999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撤销西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对于张忠惠要求新立公司补发其从2002年6月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及福利、保险等费用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制度,张忠惠出于种种原因在2002年6月至今并未实际参加劳动,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尽管张忠惠在巨大的压力下,赢得了这场官司,但在这起艰难的维权中,司法界和有关人士注意到,仲裁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里均未对新立公司的“家规”是否与现行相关法律相抵触的问题提出质疑。

  《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制定于2001年8月6日,其中规定:“公司对夫妻一方要求调离的员工,要弄清情况,原则上动员双方同时调离,要求本人填写自愿调离申请书,经公司讨论批准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补充条款》明文写道,该条款“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小组长会议讨论通过”。

  云南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岳群英认为,《补充条款》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只经过所谓“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小组长会议讨论通过”不符合《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补充条款》经过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

  “任何企业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的合法权益。”昆明市总工会主席杨丽说,有不少企业制定的“土政策”与《工会法》、《劳动法》相冲突,最可悲的是,这些政策还是经过职代会堂而皇之地通过的。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说,企业有权依法制订内部规章制度,但该《补充条款》涉及职工劳动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条款在1999年11月张忠惠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存在,而条款颁布后,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忠惠自愿接受该条款,因此在效力上难以及于双方。

  今年9月24日,接到判决书后的张忠惠回公司报到上班,但公司并未让她回原岗位供销部从事产品销售,而是将她分配到离昆明70多公里外的一分厂工作。一个人带着读高中的女儿,同时还要照顾70多岁父亲的张忠惠再次向公司提出申请,考虑她的实际困难,要求将她分配到公司原址工作。

  记者发稿前获得的消息是,目前张忠惠改分到昆明城郊的三分厂从事火法冶炼工作,她已于11月3日报到。尽管这项工作对于一直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张忠惠是一项艰难的挑战,但她决定坚持下去:“那么多人帮过我,我不能放弃我的劳动权利。”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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