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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前经理泄密 公司拒付“封口费”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我为履行公民法定基本义务而出庭作证……设备公司以我出庭作证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为由拒付补偿金,是变相打击报复证人行为。”陈女士在法庭上称。
    因认为前职工陈女士为竞争对手作了证言,一家设备公司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将陈女士起诉。今天丰台法院审理了此案。
    离职经理拿到保密补偿金
    设备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该公司曾聘任陈女士担任行政部经理。
    2004年11月5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明确约定了陈女士在离职之后三年内负有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陈女士离职当日,公司按照约定向其发放了第一年的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金1980元。
    公司要求其别向他人泄密
    2004年10月,设备公司因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与前职工吉某发生纠纷,并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女士在离职前,负责此案的证据整理收集等工作,掌握了关于不正当竞争案的秘密信息,这些信息对整个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影响十分重大。
    设备公司和代理律师多次强调:对这些信息一定要保密,不得向吉某方面透露。
    帮他人出庭作证被指违约
    2005年8月,吉某和陈女士私下协商,确定由陈女士出面证明设备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以配合吉某举证。
    9月7日,不正当竞争案首次开庭。陈女士应吉某之约出庭作证。
    设备公司认为,陈女士此举严重违反了保密义务,停止向其支付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费。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设备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不向陈女士支付保密和竞业禁止补偿165元及违约金48000元。
    陈女士认为,她作证的行为完全是履行公民法定的基本义务。设备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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