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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制度依据人力资源规划制度的思想而制定员工的工资及停职津贴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驻外员工及国外子公司员工的工资援例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资的定义
本制度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
第四条
支付原则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勤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未执行公司指派任务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
本公司工资分为基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其中基准工资又由基准内工资和基准外工资构成。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特殊作业津贴、责任津贴、房屋津贴和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而基准外工资包括时间外勤务津贴、深夜勤务津贴、不定时勤务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假日勤务津贴、补休津贴和调职津贴。
第六条
支付方法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列的规定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无能为力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尾数的计算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整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扣除额
下列各项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费、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规定应予扣除的费用。
第九条
领取方式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条
归还义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赶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一条
时效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的,则视为弃权。
第三章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二条
工资计算时间及给付日期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6日到该月的15日,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三条
非常给付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受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时间的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遭意外实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四条
特别给付
员工死亡、离职或遭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家属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7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五条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超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即小时工资额)等于每月基准内工资的总和除以每日勤务时数。
第十六条
按日计算
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员工工资,按日计算:
(1)新聘者;(2)离职或遭解雇者;(3)停职而复职者。
2.按日计算工资方法
(1)符合上述第一、二条的员工工资依据基准内工资乘以出勤率得出;
(2)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员工工资依据基准内工资乘以实际出勤率。
第十七条
津贴领取资格及变更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工资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34以上时,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23以上时,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12时,不给付津贴。
第十八条
休假中的工资
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育而休假时,公司须按劳动法所规定的产假,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第十九条
缺勤时的工资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1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1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险给付外,还要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条
试用期的工资
试用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第四章 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一条
基本工资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因素,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
2.凡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按55岁时基本工资的84%给付。
第二十二条
特殊作业津贴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者,以及必须在休息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有关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三条
责任津贴
各国分公司及营业所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1500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依照当地平均水平发放,允许20%的浮动。
第二十四条
房屋津贴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
1.有抚养亲属者,每月津贴1000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500元。
3.其他及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500元。
第二十五条
亲属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①配偶。
②满60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满18岁的兄弟及子女。但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④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3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1800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500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400元。
第二十六条
交通津贴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适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付的标准。
①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为原则。
②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参考上述给付标准支付。
2.支付限额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 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七条
时间外勤务津贴
1.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的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4周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务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八条
深夜勤务津贴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二十九条
不定时勤务津贴
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但已支付深夜勤务津贴者,则不再支付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特殊勤务津贴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8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给付津贴1800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支给津贴100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3.约定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
第三十一条
假日勤务津贴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150%”作为休息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200%”作为延长勤务的津贴。
第三十二条
补休津贴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勤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三条
调职津贴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两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350元津贴。
2.居住距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贴300元的保管费。
第六章 加 薪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营业增长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加薪原则上以基本工资为调薪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加薪资格
凡上年年底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在本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六条
加薪额
1.公司根据与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有关规定核算。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因生育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以55岁平均加薪额的75%作为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增长比例另行制定。
第七章 奖 金
第三十七条
奖金支付的原则
公司根据营业增长的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期间及支付时间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原则上在9月支付。
2.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三十九条
支付对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条
支付额
奖金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成绩来支付。
第八章 歇业津贴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营不佳的歇业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二条
因天灾等意外灾害歇业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他规定
1.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对于本制度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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