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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立法不能采纳偏激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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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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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一次《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有学者发表了全盘否定劳务派遣和坚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不应自始无效”的观点。笔者不同意劳动合同立法采纳这类偏激观点。理由如下: 其全盘否定劳务派遣的理由是:劳务派遣转嫁了劳动风险,这是不被允许的。诚然,对于转嫁劳动风险的不规范的劳务派遣,确实不能允许。但是,名符其实的劳务派遣并未转嫁劳动风险,实际上,派遣方为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由使用方负担的,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则派遣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雇主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问题,应当在派遣方与使用方的劳务合同中依法约定。 其“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不应自始无效”的理由是:会产生误解,导致清退工资的恶果。因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工资可以清退,而已经付出的劳务却无法返还。这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这段论述貌似正确,但是执法者并没有无知到让劳动者清退工资的地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使未发工资,工资条款已经因该合同无效而作废,鉴于在劳动关系中已付出的劳务无法返还的特性,也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已经支付的工资自然与已经付出的劳务相抵。“清退工资”充其量只是一种误解而已,毫无法律依据。况且,为了防止出现此类谬误,《劳动合同法(草案)》预先设立禁止性规范即可保护劳动者不受此类侵害。用不着独创合同无效起始期,以免与民法的基本原理相抵触,使本来复杂的法律更加难以把握。 笔者以为分析劳务派遣,既不能全面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笔者日前在上海的调查结果显示,劳务派遣在家政服务员职业化、行业化进程中,发挥了中介公司无法企及的作用。在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员工式管理,在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与雇主讨价还价、家政服务双方主体资格审查、纠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均远远优于中介公司,尤其是劳务派遣公司为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缴纳意外伤害和部分医疗保险费,使雇员有起码的劳动保障。这些虽然刚刚起步,所缴纳的保险费种类和标准不同于其他劳动者,但是毕竟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其积极的方面。其消极的方面是增加了雇主用人的成本,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空间极小,需要政策扶持。优点和缺点这对矛盾同样具有对立统一性,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只是在尚未转化之前,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立法不能采纳此类偏激的观点,否则会严重影响立法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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