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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律师:
你好!
我是一个办公室文员,到这家服装厂工作已经3年了。我很勤学,所以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于跟单或其它业务都很熟悉。只是懂得太多,要做的事情就也非常多,而且这里的工作没有分清职责,我一个人要负责很多事情,工
作实在累人。这个厂是家庭式企业,但规模不小。因为主事的人太多,要听的指示实在太多,对的,不对的,都是他们说了算。所以我想换个环境,但辞了几次工都没有辞成,最后以去做生意为由,老板才算答应了。然而,辞职的时间却需要5个多月(4月19日辞职,说到10月份还不一定能定下来)。
对此,我该怎么办才好?因为我在辞职后已在安排今后的事情,现在这样耽搁,我就不能安排了。而且,我觉得我们老板对于我辞职之后的举动很反常,起初是超常地关心,接着就有侵犯我的意思,碍于我每天工作有同事,下班有朋友相伴,他没能得逞。我怕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我该怎么去处理以后的事情?
对于辞职后拖延时间的例子在这个厂很多,有些员工知道如此,就事先借了工资,之后走人,有些员工干脆丢了工资(因为每个人都被压一个月工资)走人。只有舍不下工资的人,就这样等着。面对如此不公平的待遇,我们该怎么处理?
Haorou
Haorou:
你好!欢迎你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能首先求助于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你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你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据此,你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有权离开,不需要等5个多月。
当然,如果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单位对你培训过或支付有招、接收费用,也应当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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