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借款由省财政、省总工会分别筹集资金300万元发放至各市,再由各市按照4∶1的比例配套部分资金,借款总额将达到720万元。最多两年还款按照规定,个人借款总额不能超过1万元;合伙
创业的可借款3—5万元;
创业带头人扩大安置人员的可借款3—5万元。借款人不用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1年。借款需具备六个条件按照规定,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现在或曾经是工会会员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困难职工应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有可行性经营项目和较为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备一定的经营知识和一定的劳动技能;创办项目能自筹部分资金并有偿还能力;
创业带头人有合法的经营手续;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市级劳模无须担保按照规定,借款人需提供合法有效、产权明晰的担保物抵押或质押,如果没有担保物也可以由有资格的法人单位或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提供第三人保证。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可以提供个人信誉担保取得借款,简化手续。
四种材料准备好
要办理小额借款,以下四种材料一定要准备好。首先是借款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项目情况、资金用途、借款总额、还款计划等内容。其次是基层单位工会或所在街道工会提供的工会职工身份证明。第三,要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或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第四,提供项目
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