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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积金贷款可罚5万 长沙相关条例征求意见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8-7-19 15:00:29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违反规定并拒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罚款。
  社会各界的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本月25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0731)8665882,电子邮箱为csfzb517@tom.com。网络浏览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www.changsha.gov.cn/fzb)或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csgjj.com.cn)。

  个人及单位缴存均属个人所有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共七章55条,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草案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种情形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草案规定,在七种情形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廉租房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因家庭遇到突发事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者,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根据草案规定,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草案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此规定的,将由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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