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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未来三年连着涨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8-7-15 23:40:35
燕赵晚报
  •     昨日,在全省劳动工资工作座谈会上,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消息,今年劳动部门将通过四项措施,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大幅增长,尽快实现省委向全省职工群众做出的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承诺。

      在省委七届三次全会上,省委张云川书记提出,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省委向全省职工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当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的现状亟待扭转。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范围还比较窄,部分企业职工尤其是低收入职工收入偏低,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超时加班、不执行最低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加之涉及居民基本生活的物价指数上涨,反映职工工资收入低的呼声越来越高。

      今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大幅增长。

      职工提出工资协商

      任何企业不得拒绝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经省委批准,已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了各级党政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抓住机遇,在各类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要在巩固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的基础上,以全省7000家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逐家逐户落实时间、落实责任,提出目标,充分利用每年3月份的工资集体协商月行动,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和工资协商指导员的作用,鼓励和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赋予职工工资决策话语权,逐步替代工效挂钩和工资包干等行政管理办法,成为工资决定的基本形式。企业工会或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任何企业不得拒绝。

      对当年职工工资达不到工资协议目标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予以警示,并责令其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执法监察。对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法予以处罚。

      工资增长

      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

      劳动保障部门将调整提高工资指导线,增加工资指导线的刚性作用。为了适应三年增资目标的要求,今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由上年的4.5%提高到8%,中线由14.5%提高到20%,上线为25%,并增加了工资指导线的刚性政策。各类企业工资增长一般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经济效益好或增长较快的不低于上线;因不可抗因素达不到工资增长要求的,要报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企业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优先保障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劳动部门要予以警告,并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执法监察。

      最低工资标准

      未来三年每年调一次

      加快推进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我省是制造业大省,普通职工人数多,只有增加普通职工工资,才能提高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省政府已经研究决定,近日将下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的专项文件,并将每年的3月份作为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的宣传月。对不能增加工资的,企业要向职工说明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从今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幅按10%比例安排,以后三年每年调整一次,同时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每月100元至1000元的标准建立津贴。对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中夜班津贴标准,按照每日增加5元至20元调整。

      同时,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各项增资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职工工资高低

      决定经营者收入

      为了鼓励企业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实现三年增资目标,省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除对按照工资指导线增加工资的增加基数外,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机制。

      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生产一线职工增资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经营者收入不能增加。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补发拖欠工资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国有企业工资储备金应当用于在岗职工增加工资,不得用于增加企业经营者收入。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还将制定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分配秩序。根据三年增资目标要求和我省实际,省政府将各设区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调整为不低于20%,明确由省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分解和考核,并定期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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