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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被指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8-3-26 17:32:39

  4年前,中国的立法机构经过反复酝酿,意图订立一部可以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给予全体企业法人以真实意义上的国民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这样一部能够体现公平税收原则的法律已经实施,但是,新的不公平问题又随之出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下面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制度由此确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向记者表示,从税收征管体制和预算分配体制来看,这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匀。

  在汇总纳税制度下,那些企业分支机构驻在地的税源将集中转移到企业总部机构林立的少数经济发达城市。由此,地方官员的激烈反应几乎是必然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60%上缴中央财政,40%留给地方财政。汇总纳税之后,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可以多获得财政收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则减少了财政收入。这样一来,地方利益博弈将会加剧。

  翟继光说,“只要能够采取合理的所得税分享制度,确保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利益,就没有地方政府会反对汇总纳税制度。”

  汇总纳税由来

  尽管有诸多热衷于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设定的汇总纳税制度抱有不满,但是,接受记者访问的企业税务与财务专业人士并不认为该部会引起地方利益纷争的法案是不合时宜的。

  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李晶对记者说,该部法案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经验。以汇总纳税为标志的法人所得税制度是以法人作为所得税的基本纳税单位,以独立法人为判定纳税人标准,有助于防止税收流失。

  李晶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在《企业所得税法》起草酝酿阶段,她曾是起草组成员之一。她认为,汇总纳税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

  事实上,汇总纳税并非《企业所得税法》新创,早前即有,但彼时只作为一种超国民待遇存在于外资企业。1994 年中国实行税制改革之时,在所得税征纳管理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汇总纳税制度。对于内资企业,则实行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纳税人就地纳税的管理模式,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盈亏不能与总机构盈亏合并计算纳税。

  只有少部分国有大型内资企业才可以进行汇总纳税,但也必须首先经过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此外,即便是内资企业汇总纳税,也多半会兼顾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共享问题。

  李晶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没有对落后地区的税收利益造成侵蚀。但相对于外资企业的汇总纳税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公司和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法基本原则;而且由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部分内资企业仍然可以汇总纳税,实际上也导致内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

  4年前,正是出于消除此类不利状况的需要,立法机构启动了“两税划一”的立法工作。不仅统一了税收法令,并且也统一了税收征纳模式。统一汇总纳税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参与国家税务总局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起草、修改阶段闭门会议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吴嘉源认为,“汇总纳税已不再是某些企业的特权,而是一个普适的制度。”

  吴嘉源说,汇总纳税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各分公司的盈亏互抵,即一家企业的损失可抵消其他企业的利润。此项制度还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汇总(合并)纳税使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的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当期税负减少而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就减少了企业集团风险。企业集团通过汇总纳税,可以将各分公司中盈利企业的利润与亏损企业的损失相抵扣,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李勇雄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法人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唯一主体,所以大型企业在全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会顺理成章地汇总到总机构缴纳,而不需要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经授权的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提高办税效率。

  南方航空现时在国内外设有84家分支机构,作为一家大型国资企业,此前多年南方航空是享有汇总纳税特权的,但仍需要通过税务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批准后才能汇总到企业的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新《企业所得税法》围绕企业主体构建了一个高效、便捷和公平的税收征纳环境之后,它也要面对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源转移问题。这在立法之初似乎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情。不过,法案本身以及其后颁布的实施条例都没有给定化解办法。

  一名地方税务官员向记者表示,对于他们而言,这显然是很难接受的。

  李晶教授告诉记者,她也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而且也曾有官员在她面前抱怨。

  地方官员们持有较为一致的看法,即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分支机构全体创造的,各区域应按照各自对所得税贡献大小按比例取得税收,在总分支机构跨区经营所得汇总纳税时,各机构所在区域政府均应享有税收收益权。

  但李晶表示,实行法人所得税,总分支机构间汇总纳税可以防止企业集团各成员之间利用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因此,这是必然选择,不能因为会带来一些问题就放弃。

  早在去年3月,时任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就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做说明时亦承认,由于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不过,他说,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

  考虑到平息各地利益诉求的需要,今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征纳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分配”的处理办法。

  吴嘉源说,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 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地方上仍可以享有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 %以上的税收收入。

  但是,由于此类规定要求大型企业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按照确定的比例(按照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占总机构的比例)向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又令企业抱有不满。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李勇雄向记者表示,这使人感觉新法表里不一。“为了平衡各地区局部利益,这种做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法人企业所得税的宗旨相违背。”

  以南方航空公司这样的大型飞行运输公司为例,飞机一般占公司资产的绝大比重,也是生产经营的最重要资产。飞机每天需要执行多个航班、多条航线以及多个地点的飞行任务,流动性强,实际归属地较难确认。此外,航空公司的生产经营也受季节和地域因素影响,何时、何地有市场与客源,公司会据此变化灵活调配飞机,以适应市场需求。

  当分支机构跨地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执行,航空公司的飞机调配工作会受到分支机构(或原飞机所在地)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制约。这是因为当航空公司将飞机调往市场环境更好的地域执行运输任务时,原飞机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会减少,企业所得税亦会减少,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也将相应收缩。此时,企业经营与地方税收的矛盾马上会浮出水面。

  李勇雄说,跨地区预缴的政策不利于航空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也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他说,南航正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报告,要求比照铁路和银行系统,使分支机构不必就地预缴所得税。

  面对围绕汇总纳税产生的这些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称,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须从预算管理体制和征管体制的改革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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