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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工作管理规定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12-22 18:21:37
本文关键字:人事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制度,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依据《公司法》、《深圳市公司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2、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

  第三条 我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企业发展;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能够真正为企业建设、发展尽力;
     4、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有全局观念。

第三章 任免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

  第五条 本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通过以下程序:
     1、民主推荐或经理提名,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的方式,总经理可直接提名候选人;
     2、征求党委书记同意后确定为候选人;
     3、将候选人列为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会同党委办公室对考察对象进行考核。考核方法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核情况,由总经理主持,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参加讨论人员包括企业的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然后由总经理决定聘任。对讨论中争议较大人员,可继续考核或改期再议。

  第六条 本企业解聘中层管理人员应通过以下程序:
     1、群众或总经理提名;
     2、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3、参照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讨论决定。

第四章 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交流、辞职

  第七条 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属经营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属党群干部由党委任免。

  第八条 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实行交流制度,坚持工作需要和人尽其用的原则。

  第九条 由于各种原因,中层管理人员可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其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经营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离职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免职后的工资待遇按重新安排的岗位确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或免去中层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或免去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党委及人事部受理有关任免工作的申诉、检举,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2、纪检监督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干部任免工作实行检察监督;
     3、企业的正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在干部任免工作中,应当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离退休职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干部、工人离退休政策规定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精神,为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加强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由集团公司领导、有关部室负责人及退休职工代表组成退管会。退管会是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离退休管理工作政策,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退管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退休职工管理办公室(简称退管办)。退管办在集团公司退管会的领导下,负责离退休职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退管办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政策,制定、完善集团公司离退休职工管理的各项制度。
     2、落实好离退休职工的待遇规定,做好离退体职工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安度晚年生活,关心企业建设。
     3、组织有益于离退休职工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4、在退管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离退休职工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宣传、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章 离退休职工待遇规定

  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略)  

  第六条 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退管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的人事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外,都应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第二章 员工管理(略)

  第三章 考勤、考核(略)

  第四章 工资、保险和劳动防护(略)

  第五章 假期管理(略)

  第五章 员工纪律规定(略)


内 部 退 养 管 理 规 定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员工和企业双方利益,在本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具有深圳户籍的深水集团的正式员工。企业是指深水集团机关及属下的自来水厂、污水厂、分公司、排水工区、泵站、排水泵站管理所和维修中心等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可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条 因技术改造、竞争上岗、机构调整、定岗定编、企业撤并等原因产生的富余员工,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对部分年龄大、企业工龄长的员工,在本人自愿且经批准的前提下,可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办理内部退养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内部退养条件根据员工原个人身份、性别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性别 原个人身份 内部退养条件 年龄 本企业工龄 男 工人

及干部 ≥55岁 ≥5年 ≥50岁 ≥10年 女 工人 ≥45岁 ≥5年 ≥40岁 ≥10年 干部 ≥50岁 ≥5年 ≥45岁 ≥10年    注:表中年龄、企业工龄均以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原始记录为准。
   第五条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员工,在本人自愿前提下提交书面内退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三章 内部退养员工的待遇
   第六条 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项目,改为按月发放内部退养生活费。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为本人200x年06月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所包含的项目如下:
   基本工资=岗位(职务)技能工资+年功工资+物价补贴+住房补贴
   第七条 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仍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停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缴费比例与其200x年06月在岗时一致。保险费应由个人缴交的部分,按月从其内部退养生活费中代扣代缴。补充养老保险按《集团公司补充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退养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缴交与集团公司机关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交办法相同。
   第九条 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的福利待遇与退休员工福利待遇相同。
   第十条 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仍计算工龄,且与其内部退养前工龄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内部退养员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时,须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在协议书内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内部退养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时,按有关规定予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内部退养员工不参加企业的工资调整,不能返岗工作。
   第十四条 员工内部退养期间被批准出境定居,或出境时间达到一年及以上的,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届时《内部退养协议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员工内部退养期间每年须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报到时间为每年6月1日-15日。不能按时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内部退养待遇,届时《内部退养协议书》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员工在内部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企业声誉等活动。如有违反,依据《员工纪律规定》进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退养协议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内部退养员工的日常管理归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内部退养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办理内部退养,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本协议,劳动合同的变更事项以本协议为准。
   一、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乙方法定退休之日止。
   二、待遇:
   1、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离开原工作岗位,由甲方退管办统一管理。甲方按月发给乙方内部退养生活费。内部退养生活费为  仟  佰  拾元整;
   2、内部退养生活费的发放时间与在职员工工资的发放时间相同;
   3、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由乙方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甲方按月从乙方内退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4、乙方的福利待遇与甲方退休员工一致;
   5、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内部退养员工不参加企业的工资调整,不能返岗工作;
   四、员工内部退养期间被批准出境定居,或出境时间达到一年及以上的,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届时《内部退养协议书》自行失效。
   五、 员工内部退养期间须到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报到时间为每年6月1日-15日。不能按时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内部退养待遇,届时《内部退养协议书》自行失效。
   六、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

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企业声誉等活动,如有违反,依据《员工纪律规定》进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退养协议书》同时废止。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深水集团内部退养管理规定》。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工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会员管理,加强会员的组织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所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

第二章 员工入会条件

  第三条 凡本公司正式(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注册临工)员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 试用工在试用期间, 不吸收加入工会组织。试用期满继续留用满三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已在原单位有工会组织关系的,可从原单位办理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五条 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加入本公司的工会组织。聘用期满一年后继续聘用的,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已在原单位有工会组织关系的,可从原单位办理临时组织关系。

  第六条 聘用外单位退离休人员不吸收加入工会组织。

  第七条 挂靠本单位的员工(工程队人员、业务员、推销员),不吸收加入工会组织。

第三章 员工入会手续

  第八条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的工会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由小组长签字(盖章)报基层工会。

  第九条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核后,由工会主席(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基层工会章,上报集团公司工会。

  第十条 入会申请表,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内容真实,特别是进入本公司时间要以人力资源部的通知为准。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刊物或网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努力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及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档案(不包括独立法人单位)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管理。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会员情况自行编制会员花名册,对新入会的会员登记入册,对调入或调出的会员应及时登记。

  第十四条 会员关系转移手续的办理。属于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会员,凭人力资源部《内部调动登记表》到工会办理签转。

  第十五条 会

员调出本公司,须持人力资源部开出的《调出通知》到集团公司工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从外单位调入的会员,应持原单位的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连同《工会会员登记表》一并到集团公司工会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休、离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可享受本单位会员待遇。内部退养员工与正式退离休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会员停薪留职,可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不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核,并上报集团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审核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工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其会员的会籍(档案)由基层工会自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此办法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工会。

  第二十四条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层管理人员自愿离岗规定

  第一条 我集团在聘中层管理人员(含支部书记),年龄和任职年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自愿的前提下提交书面离岗申请,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第二条 条件及优惠待遇为:

年龄条件

任职年限条件

待遇

离岗后安排岗位

男≥53岁

≥ 8年

维持原工资级别不变

根据本人情况重新安排岗位(或任职顾问)

女≥47岁

不限

≥ 10年

工资级别降低1级

 说明:1、“任职年限”为在本企业或合并前单位任职的年限,从任副职开始计算,任职有间断的合并计算。
     2、年龄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x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自愿离岗的人员,从离岗下月起,不再享受公司基本工资以外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四条 本《规定》只对考核之前自愿申请者有效。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x年5月28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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