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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化实施合同的6项注意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6-6-24 1:39:41
    在企业信息化过程中,用户因不满软件厂商开发的系统与承诺相去甚远而把后者告上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产生这类纠纷的起因,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开发商和用户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开发中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造成的,结果在信息系统实施完成后,对于未料想到的问题难以协商解决,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庭。

  纠纷缘起合同不细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国外的案例。A公司是美国新墨西哥州西北部一家工业五金销售商。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公司总裁感到有必要用计算机系统来处理自己的商品库存。经过一番调查,他决定采用N公司的一个库存管理软件。

  N公司是一家很有实力的计算机公司,它不但经营计算机硬件,还经营各种软件和网络设备。N公司销售人员告诉总裁,许多企业买库存管理软件时是连硬件一起买的,这样工作起来更为稳定。然而,A公司已经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他决定只买软件。

  问题是,当库存管理系统安装到A公司的计算机上后,渐渐表现出不稳定性。在实际的使用中总出现错误,有时系统无缘无故地宕机,有时对管理员的查询反应时间很长。系统耽搁的时间常常使得公司的顾客们排成长队等候。

  A公司于是向N公司提出了修改系统的要求。N公司随即派了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并研究如何纠正程序中的错误。但是,他们发现问题似乎和A公司的硬件有某种联系。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要么更换机器,要么就要修改底层系统。实际上该系统并非N公司自己开发的,而是从另一家公司收购来的。技术人员也尝试着修改了一些程序,但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这样反反复复拖了两、三年,A公司因为系统的问题失去了许多客户,最后公司总裁在与N公司漫长的交涉中终于失去了耐心,将N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这类问题法庭如何判决呢?在上面的案例中,两个公司都可以找到许多理由,证明是因为对方的失误才导致了今天的结果。要求法官去研究有关的技术细节是不现实的,法庭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来做判断。实际上,在信息化实施开始之前,合作双方通常要签订和交换一份《信息化项目实施合同》。如果合同中要规定的事项较多,也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例如由主要事项构成的《基本合同》、关于各子系统开发的《单项合同》以及关于保密事项的《保密合同》等。

  正因为《信息化项目实施合同》是以后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有关重要事项都应当在项目合同上明确规定。例如,信息化项目的硬件环境、软件产品的标准体系等技术性内容,都应当写在合同上。在项目合同上最重要的内容,是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在信息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从这一点来说,项目合同是确定“委托人——代理人”双方合作关系的一份关键的商务文件。

  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上表所示,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双方在整个信息化过程中所应具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六大注意事项在项目合同中,对于下面一些容易产生纠纷的事项,合作的双方都应当认真考虑。不但需要明文规定,而且应当特别仔细地考虑所有条款是否严密,规范。

  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是一个关键的指标。如果双方的验收标准是不一样的,就必然会在系统完成时产生纠纷。有时,开发商为了获得项目也可能将信息系统的功能过分夸大,这使得企业对信息系统功能的预期过高。另外,企业对于信息系统功能的预期可能会随着自己对系统的熟悉而提高标准。为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更清晰地规定质量验收标准,对双方都是有益的。

  验收时间不但对于信息系统的质量标准应当用文字规定,验收期限等也应当在合同上写明。如果按期完成了开发,也需要双方按期进行验收。对于开发商交付的系统,如果企业难以确定是否已达到质量标准,迟迟不验收,开发商就不能结束开发。反之,如果企业发现了系统中的问题,开发商无力修正系统的内在错误,就会造成企业很大的损失。因此,明确的验收时间是督促双方自觉工作的重要条款。

  技术支持服务对于开发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性问题,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工作质量所造成的,应当由开发商负责无偿地解决。一般这一期限是半年到1年。如果没有这个期限规定,就视为企业所有的维修要求都要另行收费。

  损害赔偿原则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具有这一项权利,但比较多的情况是因为开发商对于企业实施信息系统的困难估计不足,结果陷入到期后难以完成项目的尴尬局面。为避免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这是一个必要的条款。实际的赔偿方式可由双方另行协调。

  保密双方都不能向第三者泄漏对方的业务和技术上的秘密。包括企业业务上的机密(例如商业运作方式、客户信息等)以及开发商的技术机密。为了实现自我保护和提高保密意识,最好是双方另行签订一个《保密合同》。关于保密的期限应当特别规定:在信息化项目履行完后继续有效。

  软件的合法性软件的著作权和所属权是不同的。一般来说企业支付了所有的开发费用之后,软件所属权将转给企业,但软件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开发商。如果要将软件著作权也移交给委托方,在合同中应当写明这一条款。有时候,被委托方要保留软件的著作权,或者著作权属双方共有,这时都应当在合同中说明。如果采用的是已经产品化的软件系统,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版号。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信息化项目是由企业委托开发商独立开发的,则应当明确规定软件开发商承担软件系统的合法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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