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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机构的收购和兼并是一个时代潮流,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产物。律师事务所为收购和兼并提供法律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既能依法保证收购和兼并的顺利进行,又能从中获得较高的报酬、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例如,有一本在海内外畅销的书棗“大收购”,使律师行业再次成为社会热点。擅长于企业收购事务的华尔街律师在一宗价值达250亿美元的收购案中拿了0.25%的酬金,使社会上千千万万名最优秀。最聪明的青年向往从事律师行业,也使千千万万名执业律师希望从事重组和兼并法律事务。然而,律师事务所为收购和兼并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很难发挥作用。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事务为例,一两个精英律师是包办不了的。上述“大收购”一书中提到的“雷诺”收购案,前后有40余名律师参与,所获巨额酬金也由40多名律师分配。同时,为上市公司的收购提供法律服务,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广,不但要精通民商法、公司法、金融证券等法律法规,而且必须比较熟悉有关专业知识。不懂股权游戏规则,不懂公司管理,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文章”等等,也很难胜任此项工作。这是有志于开拓此项业务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近年来为多起上市公司收购提供法律服务,现谈一些体会, 以求抛砖引玉。 收购策略与法律实务 收购的市场策略对收购者来说,如何结合市场情况,安排炒作、管理资金,以最低的成本收取最多的筹码,乃是一项最重要的计划和策略。 首先,无论是收购、控股,还是购股炒作,均是法人的商业行为,目的性十分明确。如是控股炒作,无须公告发出;如是持股做大股东分利润,一级市场的法人股和绩优股多的是,且价格远比二级市场便宜;如是控股参与或改变公司经营,持股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国外一般为20~30%)才有真正发言权进入董事会,否则就须联合其他大股东,或被日后其他股东反对;如想“买壳”收购,持股比例必须不断推进,即使经营者和现董事会有意合作,在股权游戏中也不以经营者和现董事会意志而决定未来。 其次,新闻战与政府干预。因财团之间为收购与反收购战引起的股市波动,传播媒介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方式,成为收购双方利用的策略之一,起到推波助澜的公共呼声的作用,从而引起政府部门出面干预。 在“宝延”风波中,也有类似情况。双方通过传媒亮相,各自发表收购与反收购意见,引起“延中”股票上涨,大户们将手中其他“套牢”的股票平仓,引起其他股票暴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降低舆论调子,冷却市场波动,对双方开展工作,并作相应处理,使事件平息。从某种意义上说,宝安在公告后向传媒发表的言论有欠考虑,远不如万科与申华公司向新闻界的表态。而延中则通过传媒起到它不能起到的效果。 所以说,任何一项收购计划,必须考虑到公告后的传媒导向与公众态度,乃至引起的社会效应及政府干预的可能性,不被反收购者所利用,承担原来不曾想到过的社会后果,影响公司形象。作为反收购的当事人一方,如何运用传媒协助,抵制恶意收购,且不损害公众与股东的利益,也是一门科学,这不仅要求公司老总在平时注意公众中的形象,还要重视公司与传媒的日常联系。 同样,在各国收购战中,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干预也是常事,并不是行政干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而是涉及证券市场与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虽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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