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
(一)军事工业的生产、建设、科研、资金以及军用物资的运输、消费、 储备、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讯设施等国防实力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对我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
(二)对外经济贸易、文化、 科学技术等方面往来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对我同外界联系造成被动或对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损害的;
(三)统计部门向党中央、 国务院等领导部门报告的重大经济社会情报和提出的重要建议,以及全国性商品物资库存储备、价格变动、财政金融等经济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会引起生产、市场和金融波动不利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
(四)灾情、瘟疫、社会消极面等社会方面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一旦泄露, 会引起人心和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安定的;
(五)通讯加密机、密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条 统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国防军工方面的生产、建设、科研、资金的统计数据;
2、国家重要战备物资的生产、消费、库存和进出口的统计数据;
3、国防军工方面重要物资的运输量、吞吐量和装卸量;
4、出口和援外的军工产品的品种、数量和去向的统计数据;
5、通过特殊渠道进口的禁运物资、军需装备的品种、数量;
6、国家储备资金数量和重要战略物资储备的数量与分布;
7、固定通信加密机、密码。
(二)机密级事项
1、铀、铍、金、银、 稀土和涉及军工生产的稀有金属的全国矿产储量和产量、库存的统计数据;
2、统计部门向党中央、 国务院等各级党政领导部门报送的重大经济社会情报和重要建议;
3、财政信贷中有关国防方面统计资料和未公布的财政赤字;
4、全国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对外贸易中的大宗出口商品成本数据及库存情况;
5、未经批准公布的全国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的大宗出口产品的工业生产成本,全国货币发行量,国家债务和国家外汇结存;
6、特种运输和黄金出口的数量,金额及去向;
7、战备工程、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信设施统计资料, 战备通信广播电台的数量和发射功率;
8、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正式发表前的全国月度、 季度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数据;
2、铀、铍、金、银、稀土元素大型矿区的矿产储量和产量;铂及铂族元素、石油矿产的全国和大型矿区的矿产储量;
3、容易引发国内市场波动的商品物资供求、库存和价格变动统计资料;
4、容易引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大宗出口商品、物资的品种、 数量和价格变动统计资料;
5、公开后容易引起人心不稳和社会动荡的重大灾情、瘟疫、事故、 社会消极面统计资料;
6、国家对外援助的总额及分类、分国别援助金额。
第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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