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院)各部处室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认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以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校(院)设立保密委员会,校(院)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一名校(院)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由校(院)委批准,在校(院)委的领导和省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我校(院)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院)的保密工作。校(院)委办公室是校(院)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校(院)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 校(院)保密室是保密的要害部门,配备专职保密员,在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党刊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本校(院)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校(院)保密室要按保密的规定要求,配备铁门、铁柜、铁窗等安全防范设施,严格管理。 第六条 各院、部、处、室、所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七条 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我校(院)的秘密文件、电报、资料。 第八条 我校(院)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声像、制品等载体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一)中央领导人及来访的高级外宾来校(院)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院)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三)向省委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五)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六)本校(院)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 (七)招生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收发党政机关文件、电报和密级资料由保密室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调查案件材料、检举揭发材料、保卫部门的业务文件材料等,由经办处室负责。领导同志的亲启件由亲启者拆封,属于密件的,拆封阅办后应交保密室登记保管。 第十条 收发文件、电报和密件,要逐件核对,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及时交保密室登记保管。 第十二条 密码电报和秘密以上文件、资料的阅读和传达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处理,不得擅自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规定阅读和传达范围外的人员传播。 第十三条 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内进行。校(院)领导的阅文由保密员送阅。送阅文件必须做好登记,以便核对。阅文人阅毕须在传阅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送阅的文件原则上必须当天退还保密室。其他干部的阅文原则上到保密室阅读。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暂时借阅、阅办的密件,必须按阅读的范围借阅、办理借阅手续,阅办毕及时退还。绝密件、密码电报必须经分管校(院)领导批准才得借用,并于当天退回。借阅的密件不得擅自转借、传阅、复印、翻印和摘抄。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印省委、省政府及省内机关单位的密件,须经分管校(院)领导批准。严禁复印绝密件和密码电报。复印中央密件经有翻印权的单位批准;所有密件的复印由保密室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密级文件、资料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履行登记、清退、销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件的须校(院)委办公室主任批准,携带绝密件须经分管校(院)领导批准,两人同行,共同负责,携带的密件须放置公文包(箱)内妥善保管,到达目的地后交当地单位保密室代管。严禁携带密码电报外出。 第十七条 销毁密级文件、资料,必须登记造册,经校(院)办负责人批准,由保密室负责承办,二人监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不准将密件作废品出售。 第十八条 坚持定期文件清退和保密检查
制度。每季度末各处室向保密室清退文件一次,每学期由校(院)办组织一次以清退文件、执行保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保密检查。翌年第一季度保密室将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有关的文件整理好移交档案室,其它文件按规定向省委办公厅清退或销毁。 第十九条 涉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纪律。邀请或接待境外人员来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提供资料等都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出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属于或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论文、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二十条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都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校或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人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的规定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专机专人专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密件、资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文件移交手续。其他干部调动工作时,人事部门必须在办理调动手续前,通知保密员督促其清退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丢失秘密文件等违反保密规定的事件,要立即报告校(院)办负责人和分管校(院)领导组织查处,并按保密规定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