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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李某所在公司为李某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李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3年内不得调离公司,也不得从公司辞职,否则要偿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并要赔偿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工作1年后,另一家公司愿以高薪聘请李某前去任职。李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被公司拒绝,李某于是不辞而别,去了另一家网络公司任职。原公司于是根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某偿还培训费用并赔偿有关损失。李某该怎么办?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法规,应向公司偿还并赔偿相关费用。
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又达成了培训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双方理应自觉按协议、合同履行。现李某随意离开,是一种严重违约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是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手段,培训经费应由企业支付,但是受培训的职工未到服务年限就提前辞职,将会使企业培训职工的目的落空,因此,辞职职工应赔偿企业培训费。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必须认真履行。提前终止合同,也就是解除合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共有3种:(1)劳动者可以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在其他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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