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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政策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从6月1日开始,南京市数十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实行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南京市昨天出台的《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补办手续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而我省在近期内不会出台这方面的新政策。 
  参保对象锁定三类人员 
  根据原政策,南京机关事业单位(简称“事保”)的参保范围,除了南京市、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不在职聘用干部和合同制职工外,还包括计划内临时工。 
  新政策强调参保对象必须是“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具体包括三类人员:自收自支、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工人,全部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中的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宁部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驻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他们均应按新政策有关规定,参加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比例上调至5% 
  此前,南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有两类,一类是在职职工,参保单位缴费比例是23%,个人是4%;一类是退休职工,参保单位仍按23%缴费,个人则不缴。 
  新政策规定,参保单位按应缴纳基数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适时降为21%;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逐步提高,最高不超过8%。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据悉,目前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收入之比)平均在80%左右,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替代率平均在90~95%之间。为缩小差距,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将逐步接轨,逐步统一缴费比例。 
  工资过高不算入缴费基数 
  根据新政策,今后南京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以本人工资收入(按国家政策和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以员工的缴费基数总额和离退休费用总额两项之和,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参保员工的工资收入超过本人档案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员工的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据悉,今后与企业养老保险一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包含了其所有的收入,包括奖金、补贴、加班费和各项补贴。 
  补办参保手续要补交利息 
  从6月1日起,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没参加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规定补办参保手续:1994年前成立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4年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6年前成立的部分由财政供款事业单位,应从1996年1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96年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单位及个人在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离退休人员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支付范围。 
  全省近期不会出台新政策 
  据了解,我国各地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10多年前制定的,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提上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今天上午,记者从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获悉,目前国家劳动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方案,我省将按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这项改革的试点工作,但在近期内没有出台改革政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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