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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常识
来自:网上搜集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6-14 8:10:40
1、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产生分歧、矛盾而引起的争议。

2、劳动争议有哪些类型?

劳动争议分为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三种类型。

3、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有哪些机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4、劳动争议发生后应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2)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当地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6、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有多长时间?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但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7、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职工与单位;
(2)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要求和理由;
(3)属于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4)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并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8、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申诉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并在申诉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

9、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决定?对此有何规定?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请后,首先应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于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申诉副本及其《应诉通知书》。被诉人应在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提供有关证据。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受理理由,送达申诉人。

10、当事人如何交纳仲裁费?其标准如何确定?

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三人以下的二十元、四至九人的三十元、十人以上的五十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由仲裁机构根据案情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预收。主要用于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贴费等。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与双方结算。申诉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人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办公室预交处理费。
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由本委员会决定各自承担的比例;经仲裁庭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撤诉案件的仲裁费由申诉人承担。

11、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1)当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请、答辩、变更申诉请求、撤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5)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6)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12、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1)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程序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4)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5)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书的义务;
(6)当事人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的义务。

13、当事人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则上应当亲自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它公民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告知对方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则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死亡职工则由其利害关系人代理申诉。对于死亡职工来说,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依法是利害关系人。如果职工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不能充当代理人。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能否自行和解?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认为成立的,应在七日内制发仲裁决定书准予撤诉。

15、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束?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17、仲裁庭组成及其开庭的有关规定?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18、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19、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20、案件特别审理有哪些规定?

职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适用案件特别审理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并在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十五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2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不履行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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