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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失业保险金将上调 最多上调132元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8-7-15 23:40:59

        沈阳的失业保险金从下个月开始要上调了。昨日记者从沈阳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城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55元。

  最多上调132元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新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新城子区、苏家屯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55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223元调整到31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31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78元调整到275元。

  办理失业保险金有时限

  办理领取保险金手续前,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就要重新计算。

  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失业人员每月12日至15日,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市内五区失业人员到社区申领,郊区失业人员到街道申领,县里的失业人员到县级失业保险机构申领。

  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1日至23日将本区域内已生成的实际申领人员名册向银行报备,市失业保险金申办机构将全市实际发放金额报市财政,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到各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账户,银行在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保险金打入已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银行卡中。
 
 


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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