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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改革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8-7-15 23:41:26

公务员工资改革马上开始了,怪不得全国各地报考公务员的人那么多,原来都是看见公务员工资改革啊,公务员工资改革,怎么改呢,当然是越来越高喽,真不知道我们缴那么多税,养这些公仆来欺压的我们,在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今天在北京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强调,今年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坚决执行《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禁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等行为,严格执行纪律,促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我国拟再次上调公务员工资 主任科员上调200元


我国拟再一次上调公务员工资标准,调整方式将按照《公务员法》中公务员工资调整原则进行。


据有关部门透露,本次上调公务员工资水平,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原则、方式、范围进行调整,以充分落实依法行政的执政原则。在《公务员法》颁布以前,公务员的工资由四个部分组成: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而将于明年元旦


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级别工资和基本工资两部分,据悉本次工资调整将严格按照上述两种分类方式进行。据悉,本次工资调整将依据公务员的级别分别进行,主任科员每月工资将上调200元左右。


工资调整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并将对2005年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工资进行补发。根据《公务员法》,今后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规定了工资调查制。《公务员法》还为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设立了定期增资原则,所谓定期增资原则是指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以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

中国公务员工资现状和改革

    中国公务员工资排名处中下 年薪平均15487元

  去年出版的《瞭望》发表文章称,从工资收入上看,中国高低级公务员的差距似乎并不大,而且后几次工资调整与前几次工资调整的差距趋势在逐步缩小,由1985年的10.2倍缩小到目前的6.6倍。但房改后,高低级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却在扩大。 
 
    以最新数字2003年为例(2003年后国家公务员没有再统一调整工资),全国公务员的平均工资为15487元,但是实际收入差距却很大。东部发达地区工资收入较高,西部落后地区收入则较低。收入最高的上海市与收入最低的陕西省的收入差距比例为2.8:1。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

    公务员收入亟需“工资化”
 
  据《江南时报》05年9月19日报道,研究机构调查显示,目前公务员全国年均工资为15487元,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

  这则新闻肯定会引起人们的争议:有人会据此要求给公务员加薪,以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热情;有人会反驳说工资收入不是公务员收入水平的全部,公务员的实际收入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是否应该给公务员加薪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因为参照不同的坐标系,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最大的问题不是公务员加薪,而是努力实现公务员收入的“工资化”、“货币化”,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督。

  大部分公务员的收入,除了明确记录在工资单上的工资收入,还有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非工资货币收入方面,与其它行业相比,尽管缺乏具体的数字,公务员获得的非工资货币收入应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公务员获得的实物收入方面,公务员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方面获得的实物收入是相当惊人的,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这方面获得的实物收入甚至大于其从住房中获得的实物收入。

  由于公务员的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比重较大,因而计算清楚这些收入尤为重要。因为分配制度改革要考虑量的因素,目前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非法收入比重到底有多大,从而决定对高收入者将采用多大税率来调节。这在很多专家学者研究讨论分配改革时,因难以算清楚而苦恼。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把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货币化,这样才有助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在承认现阶段公务员的收入并不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承认,中国的公务员工资确实过低。但是,解决的办法不仅仅是直接给公务员加薪,要使公务员收入分配科学合理,必须从根本上改革现行工资制度,对国家机关的福利性收入分配应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把各种各样的“暗补”改为“明补”,以便于操作和监督,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与“温床”,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制。

  最重要的是,要把公务员的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转为货币分配。公务员的收入尽管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货币化,但也要基本货币化。据估计,在目前政府支出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仅压缩减少不必要的办公费用,就可以成倍地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将“暗补”转为“明补”,可相应增加个人的主动性和支配权,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源,并从根本上解决分配不公问题。这样做对个人、国家和社会都有好处。假如有一天真正实现了公务员收入的“工资化”、“货币化”,我们或许会发现,不管是否应该给公务员加薪,都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公务员不是“铁饭碗” 工资结构改变较大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施行了10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奖惩、任用和管理等方面,新意颇多――

  解读公务员法

  新意一 公务员内涵更丰富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方才确定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由此,“公务员”概念的内涵更为丰富。

  这意味着,公务员已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即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解读公务员法八大亮点亮点一亮点二亮点三亮点四 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 取消工龄工资亮点五亮点六亮点七亮点八

  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新意二 分类管理更科学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

  专家指出,与以往公务员制度只提供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导致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等弊端相比,分类管理无疑在制度设计上前进了一大步。

  新意三 聘任制职位将亮相

  新施行的公务员法首次明确机关设立可以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职位;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

  侯建良指出,公务员引入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也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

  专家表示,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新意四 公务员不是铁饭碗

  当公务员不等于进了“保险箱”、端了“铁饭碗”,这是公务员法特别强调的一点。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长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其次,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三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专家认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实行更严格的制度规范,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新意五 工资结构有改变

  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变化也是许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

  已失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部分。同样是4大板块,但工资结构改变较大。

  除此之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强调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专家表示,这样的规定,可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稳定,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新意六 权益保障有力度

  以往对公务员的管理,往往注重强调公务员的义务而容易忽视对其权利的保障。而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对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务员有8项基本权利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工资福利保险等。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处分公务员须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再申诉;公务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可提出控告,等等。

  公务员法中另一个鲜明的特色是,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这种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表示,这种法律设计更趋人本化,对公务员的权益保障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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