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是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价格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指狭义的价格,狭义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商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2)价格的基本形式 《价格法》按照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不同,将定价形式分为3种。 1)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是我国现行主要的价格形式,凡适于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项目,都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营者自主定价并不是任意定价或随意定价,其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 2)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 政府定价是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这种价格形式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其范围由价格法规定。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是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来确认的。《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下述5类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①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③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④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⑤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思念国家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法院审核,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3)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的权利和义务 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的权利 ①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②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③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己的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③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④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诈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⑤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①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②倾销行为; ③哄抬价格行为; ④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行为; ⑤价格歧视行为; ⑥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的行为; ⑦牟取暴利行为; 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4)我国价格管理体制及有关规定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说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3)《价格法》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即其有权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① 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原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② 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和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③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④ 在证据可嫩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喜,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5)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法》和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者处罚规定》,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实行行政处罚。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①经营者从事了《价格法》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第一、二、五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②经营者从事了《价格法》规定的静止性行为的第三、四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③经营者从事了《价格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第六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公司刚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④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莫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⑤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⑥如果违反《价格法》的经营者是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农业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 ⑦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⑧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⑨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⑩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2)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几个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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