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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姐从大学毕业后,与当地一家机械配件生产厂签订了3年的用工合同,专门从事质量检验工作。开始工作的一段时间,李小姐不怕脏、不怕累,勤勤恳恳地工作,遵章守法,深得单位领导和员工的一致好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小姐开始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给单位办事的同时,常常会掺杂处理私事,比如到合作单位去取送材料时,明明1个小时就能办好,她非得一上午或大半天才行,为此,领导曾不止一次地教育批评她,但她一直没有悔改之意。最近,李小姐又结识了一位男友,男友由于上夜班,白天才有空。为了能和男友多接触,李小姐在工作时,常常心不在焉。草草干完手边的活后,就以各种理由外出,与男朋友幽会。由于李小姐玩忽职守,产生不少次品,直接给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李小姐的合同,而李小姐却认为用人单位对她的处罚太过严重,于是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负责审理这件争议的仲裁员介绍说,这件事情,先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向劳动者约定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如果没有进行约定的话,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能裁定企业对李小姐处罚过重,也就是说,仲裁委将认定李小姐的错误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纪行为,这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李小姐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却并不能出具能证明李小姐行为是严重违纪行为的证据。果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因用人单位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除合同的依据,支持李小姐的申诉,裁定用人单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

  其实,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许多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由于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或者他们的运作机制不完善,很少与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合同时约定什么是违纪行为,甚至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愿意什么时候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什么时候解除,根本就不要什么证据。结果真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一旦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事情原来并不像想像的那么简单。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有三个要素:第一是违纪行为发生时的原始记录证据和危害、损失的证据。这个要素是为了证明违纪行为的真实存在和对用人单位的损害;第二是单位有对违纪行为处罚的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处理的程序和处罚的具体规定。这是为了证明违纪行为与单位规章制度的吻合;第三是根据规章制度这个违纪行为属于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也就是必须证明是“严重”,如果违纪行为不属于可以被解除合同的范围,则只能按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但不能解除合同。

来源: 中华IT人才网   

维权: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有三个要素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4-11 13:59:18
200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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