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求职宝典 | 行业秘籍 | 试题精解 | 成功职场 | 资料下载 | 管理文库 | 行业资讯 | 范文
创业 | 毕业生 | 个人简历 | 招聘信息 | 薪酬资讯 | 在线测试 | 酷职贴吧 | 笑话游戏 | 论文
用户名:  
密 码:  
校验码:  
   
找更多文章资料,输入关键字搜索
 
首页 >> 毕业生频道 >> 毕业生-热点推荐

 

 

  纪某原是北京某电脑软件公司的软件设计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第40条规定:“乙方(指纪某)保证,在离开甲方(指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在与甲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内就职,否则,须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罚金。”第41条规定:“由于乙方对第40条的承诺,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特殊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职务任命书〉中规定。”纪某开始工作后,由于电脑公司认为给纪某已经定了很高的工资,所以,就没有在职务任命书中给他规定特殊津贴。

  

  一年后,纪某终止了劳动合同。仅离开该电脑公司刚一个多月,他就前往深圳某软件公司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并开发成功。电脑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倪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故要求他支付约定的罚金20万元。纪某拒绝支付,理由是公司违约在先,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向他支付特殊津贴。

  

  根据不履行义务就无权主张相应权利的原则,仲裁委认为:电脑公司无权要求纪某遵守竞业避止的规定,纪某不必向公司支付20万元的罚金。

  

  分析与解决:竞业避止权利义务要对等

  

  劳部发[1996]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电脑公司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纪某在劳动合同中确立了第40条的规定,同时,作为对等条件,又确立了第41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纪某许诺在离开电脑公司一年内,不在同行业中就职,是以电脑公司向其支付特殊津贴(一种经济补偿金)为代价的。由于电脑公司首先未履行合同第41条规定的义务:向倪某支付特殊津贴,因此,电脑公司失去了要求倪某履行合同第40条的权利。

来源: 中人网   

劳资关系误区盘点:竞业限制是权利而没有义务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4-6 17:10:28
2007-4-6
注:只要你是出于公益目的,我们不限制任何人转载本站内容,但请注明出处和原始网址
 
[我要评论]
推荐栏目
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 市场营销 合同范本 企划方案 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报告 六西格玛 JIT精益生产 KPI TPM 提案
调研报告 品牌管理 战略管理 项目管理 生产管理 经营管理 人力资源 财务管理 汽车行业 现场管理 招聘信息 论文
面试技巧 英文简历 自我鉴定 推荐信 电子简历 简历封面 Resume CV Cover Letter 思想汇报 入党申请书 李小龙
北京数码轻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ICP京050055号 客服电话:(010)6253591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北楼119室 邮编:100083 传真:(010)62535917
联系我们:webmaster#koojob.com 客服邮箱:service#koojob.com(请将#替换@)
©Copyright2004-2006 Beijing Shumaqingzhou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