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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仇先生是北京某服装公司的一名服装设计师,2005年10月,仇先生因个人发展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对于仇先生的辞职,公司领导非常重视,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后,仇先生最终撤回了辞职申请。然而,又工作了不到两个月,仇先生竟然留下了一份请假单后不辞而别。公司人事部经研究后,决定对仇先生作出相应处理。公司首先在一家国内专业报纸上刊登了一则通告,要求仇先生必须在公告送达后15天内到公司报到,否则公司将作出处理。结果可想而知,仇先生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报到,且音信全无。于是,公司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之规定,对仇先生作出了除名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以通告的形式刊登到报纸上。

  

  今年3月份,服装公司因改制需要,决定解除一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主要采取员工申请的方式,如果申请被批准,员工不但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获得5000元的自谋职业奖励。仇先生获得这一消息后,也赶到公司,并递交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对于仇先生的申请,公司人事部经理看都没看就丢到了一边,并说道:“你在4年前已被公司除名了,是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仇先生也不甘示弱:“除名我,我怎么不知道?”双方争辩未果,仇先生遂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过一裁两审,二审法院认为,某服装公司除名职工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除名决定应予撤销。现仇先生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根据内部规定予以办理。

  

  分析与解决:除名职工,直接公告不行

  

  职工不辞而别构成旷工,企业依法处理进行惩罚,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由于企业违反了法定程序,不但要撤销除名决定,还要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这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根据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之规定,企业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办理相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给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职工做出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采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当然,除名职工需要履行烦琐的程序,且容易被违纪职工钻到法律空子。因此,企业在处理擅自离职的职工时,应尽量避免采取除名的方式。《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程序。因此,一旦企业发生职工不辞而别或严重旷工问题时,企业最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

来源: 中人网   

劳资关系误区盘点:公告送达就视为送达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4-6 17:10:22
20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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