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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3-6 4:33:41
2007-2-27 核心提示: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等。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就业促进法草案还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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