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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交纳社保金劳动合同无效
来自: 作者: 匿名 发布时间:2007-3-6 4:34:13
2007-2-14   “我也是没有续签合同,而且原来的劳动合同中有公司不为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条款,当时自己也不懂,就在合同上签了字,现在还可以向公司索要社保金吗?”市区钱女士向市民援助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钱女士说,她看了本报2月3日《天天援助》栏目报道,发现自己的情况和郭女士差不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她却依然在公司干同样的活。不同的是,她回家找出原来的劳动合同,发现合同里写有不为职工交纳社保金条款,问题是自己又在上面签了字,不知道这种情况还能否向公司补要社保金。另外,几年以来,她领取的工资一直是每月500元,由于自己是在物业管理公司,工作是清洁工,也不敢提加工资,听说最低工资标准都提高了,她能否要求增加工资?   就钱女士提出的问题,记者询问了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该局有关人员答复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签订的,但是不论当事人双方同意与否,与劳动法相抵触的条款视为无效条款。法律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必须交纳社保金,所以钱女士签订的合同其他条款都有效,但是不给钱女士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条款无效。目前金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670元,钱女士现在工资依然是500元,已经低于这个标准,她可以向现在的工作单位追讨所欠部分。至于续签合同,则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续签。但如果公司没有和钱女士提出终止原合同的话,则视为原合同的延续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交纳相关的社保金。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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